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取证培训
深圳市佳保安全职业培训学校作为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在安全培训领域拥有夯实的教员基础及教学经验,2019年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相关通知及文件要求,我校积极配合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合格,成为2019年第一批给予公告的安全培训机构。由此,我校具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人员取证培训”资质。
一、培训对象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及内容
(一)培训时间(3天)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教学总学时不少于32学时,因此,本期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共计三天。
(二)培训内容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培训大纲,我们的教学内容如下:
教 学 内 容 | 学时 | 教材及资料 | 考核比重 |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 4 | 教材第一章 | 10%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8 | 教材第二章 | 20% |
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 6 | 教材第三章 | 20% |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 4 | 教材第四章 | 20% |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 2 | 教材第五章 | 6% |
重大特大事故预防 | 2 | 教材第六章 | 6% |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 2 | 教材第七章 | 6% |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2 | 教材第八章 | 6% |
国外安全管理经验 | 1 | 教材第九章 | 3% |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1 | 教材第十章 | 3% |
小 计 | 32 |
三、考试及证书颁发:
(一)考试时间:根据市局统一安排
(二)证书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统一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不再发放实体证书。
注:每期考核只须报考一次,初考有两次考核机会,每次考试时间为60分钟,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再次考核;初考的两次考核均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有两次考核机会,每次考试时间为60分钟,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当场再次考核。
四、报名资料(以最新通知为准)
(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核对)
(三)近期彩色白底免冠1寸照片
五、培训地址:
个人报名培训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9楼(地铁2号线科苑站d出口 前行50米)
企业团体报名(30人以上):送教进企业。
六、详情可咨询:15813866845 汪老师/13538299432 周老师
科普:企业安全员配置的法律依据
一、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有一支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人员,他们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应该如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国家安监总局和工信部曾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2010年10月11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五、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二条 第四款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2018年4月30日)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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